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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优惠备案操作? (1)优惠事项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政策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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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优惠备案操作?

(1)优惠事项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2)政策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4)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5)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6)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民族自治地方省税务机关确定。

政策链接:

民族自治区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00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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