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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转让持有的股权可以选择哪些方式?怎样转让公司的股权比较节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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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五年前,赵总的甲公司和王总的乙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成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比40%,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比60%。成立五年来,丙公司运营较好,账上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他权益科目金额为零。最近,因赵总和王总在公司今后发展战略上分歧较大,王总提出用2400万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40%的股权。于是赵总向会易网财税专家咨询可以选择怎样的方式转让?哪种方法对其纳税更有利。
就该股权转让一事,会易网财税专家为赵总列出了如下方法:
方法一:直接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如果赵总选择直接将甲公司的股权按24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则甲公司需要缴税(2400-400)*25%=500万元。
方法二:先分红后转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可以将王总支付的2400万元拆分为分红款与股权转让款,分红款3000*40%=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先分不分红,对王总的乙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对于赵总的甲公司来说,先分红的120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转让,甲公司需要缴税(1200-400)*25%=200万元。
方法三:撤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撤资40%取得的2400万元,其中初始出资部分为1000*40%=400万元,股息所得为(3000+1000)*40%=160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2400-400-1600=400万元,甲公司仅需要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纳税,应纳税400*25%=100万元。
方法四:


因此,如何转让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当结合公司的账务情况而定。当公司运营情况较好时,应当充分利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不同项目对于税收的不同影响,从而选出最有利的方式。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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