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要跨区迁移,涉及变更税务登记事宜,请问我单位在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
问:我公司要跨区迁移,涉及变更税务登记事宜,请问我单位在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上述单位境内跨区迁移属于“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由于法律形式的变更需要注销原工商登记重新办理的,必须注销原税务登记,无须作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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