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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一家小规模商贸企业A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取得汽车生产企业B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3万。该汽车符合享受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范围,享受中央财政补贴30万元和地方财政补贴30万元,我公司实际向B公司支付的价款为3万元。A公司购入该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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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小规模商贸企业A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取得汽车生产企业B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3万。该汽车符合享受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范围,享受中央财政补贴30万元和地方财政补贴30万元,我公司实际向B公司支付的价款为3万元。A公司购入该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中央补贴部分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企业只开具地方补贴和实际支付价款的金额。
文件二:根据《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
二、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文件三:《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补助对象是消费者,生产企业应按扣除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地方补助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汽车生产企业。”
文件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根据文件一至文件三,A公司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A公司(消费者)。
根据文件四,该公司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新能源汽车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汽车:
借:固定资产3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递延收益300,000.00

(2)计提折旧:假设A公司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5%,折旧年限为10年
借:管理费用 2,612.50
贷:累计折旧 2,612.50

(3)应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00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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