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从海事法院强制拍卖活动中购买了船只,海事法院开具了财政票据。能否要求法院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问:我公司从海事法院强制拍卖活动中购买了船只,海事法院开具了财政票据。能否要求法院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海事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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