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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财税[2014]71号文件出台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2万以下的,能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回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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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14]71号文件出台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2万以下的,能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回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链接: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6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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