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9号公告)第九条规定:“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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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9号公告)第九条规定:“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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