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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是一家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科技企业,如何确定A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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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家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科技企业,A公司2023年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A公司2023年账面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万元.A公司财务咨询,2023年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首先,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中《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规定,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所以业务招待费列支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来填报

如果,公司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那么,对于A公司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争议,会易网财务顾问查找了以下案列,我们来看看以下两个税务机关不同的理解。建议实际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以上是2个税务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释,因A科技公司设立在福建福州,建议还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局沟通。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以上就是关于"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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