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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包括不征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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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包括不征税收入不再用于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条第(六)款进一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也就是说,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为调剂”,而应各自纳税与补亏,免税项目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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