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不等同于股权转让
多数人认为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 )中的股权转让,应该按6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但6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所称的股权,不包括自然人股东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个人独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财产转让所得进一步明确,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可见股权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是不同的。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而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则没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三、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份额转让纳税申报地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份额转让既然不参照67公告执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还在被投资方合伙企业所在地吗?应该分两种情况:
1、有扣缴义务人的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时间: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申报,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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