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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一名大四的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间按每月2500.00元发放实习工资,发放工资时该学生发现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40.00元,人事部告知其取得的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财税(2012)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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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名大四的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间按每月2500.00元发放实习工资,发放工资时该学生发现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40.00元,人事部告知其取得的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财税(2012)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由此可见,改文件已将实习生工资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由此可判断,毕业生实习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现行起征点为3500元,实习生工资为2500.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工资薪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9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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