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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转让不动产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文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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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不动产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文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政策链接:

差额征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43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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