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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香港股东,请问下股东分得的这部分股息是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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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香港股东,请问下股东分得的这部分股息是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股息 红利收入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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