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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研发服务是否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向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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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研发服务是否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

因此,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研发服务适用零税率。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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