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用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金如何处理?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其向C公司承租的办公楼转租一部分给B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电费共同承担,A公司取得电费发票采取分摊方式处理。那么A公司取得不属于自用部分电费发票进项税金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假设A公司取得C公司开具13%电费发票含税金额2000元,不含税金额:1769.91元,税额:230.09元,其中A公司分摊900元,B公司分摊1100元。
A公司取得电费发票进项税额需要进项转出。A公司采用电费分割单方式处理,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该部分取得的进项实际与企业经营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不属于A公司自用部分进项税额需要进项转出。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电费发票
借:管理费用---电费 669.9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230.09
其他应收款—B公司 1100
贷:银行存款---2000
2、非自用电费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电费 126.5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126.55
政策链接:
1、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概念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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