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在对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甲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甲公司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有一项收入是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收入,金额80万元。通过查看合同发现,该项收入主要为向乙公司派驻员工,协助乙公司工作,收取的费用为派驻员工当月在甲公司领取的实际工资数额及为其所承担的五险一金、福利费等费用,派驻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归属为甲公司。在该项业务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企业管理咨询费,根据支付给派驻乙公司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福利等费用的实际数额收取,也就是说在该项业务中甲公司无任何利润。
审计人员还发现,在甲公司的期间费用中,有一笔技术服务费支出20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支出,通过询问甲公司人员获知该项费用为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技术维护而产生的费用,当审计人员进一步要求甲公司提供乙公司为其提供技术维护的记录及工作成果时,甲公司无法提供。
经查,乙公司实为甲公司在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自有员工1人,其他人员均为甲公司派驻给乙公司的人员。基于此,审计人员难免疑惑,甲公司为什么要通过乙公司让劳动关系属于自己的员工为自己提供服务,同时还支付远高于这些员工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乙公司(收取乙公司企业咨询管理费80万元,支付乙公司技术维护费200万元),这情况从商业合理性角度来说,存在矛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文件的规定,在霍尔果斯这一特殊经济开发区设立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免征的优惠政策。正好乙公司满足这一规定,审计人员难免怀疑甲乙公司之间的这一业务是否出于以减少缴纳税款为目的而产生的。
因此,就甲乙公司之间的这一业务来说,如果甲乙公司无法提供其如此操作的合理商业目的,及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工作记录、成果等资料来证明他们之间业务的真实性,那么审计人员从谨慎性出发,需对甲公司该项技术服务费支出2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增处理。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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