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应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链接:
其他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5
重组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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