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每月除了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外,都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那么,A公司为员工所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自行缴纳的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又该如何处理?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本条规定可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在税前可以扣除。另外,财税[2009]27号文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在员工工资的5%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2020年4月,A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则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限额为200万元*5%=10万元,即A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可在10万元以内据实扣除。假设2020年4月A公司年金单位缴纳部分为8万元,则可税前扣除8万元;若2020年4月A公司金单位缴纳部分为12万元,则只可税前扣除10万元,超出的2万元不可作为成本税前列支扣除。
那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年金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如,A公司王某2020年4月工资10000元,若按2%缴付企业年金200元,则只能扣除200元;若按4%缴付企业年金40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5%缴付企业年金500元,则只允许扣除400元,超出的100元须并入当月综合所得缴税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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