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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