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政策链接:
折旧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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