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所有权属公司发生的通讯费
通讯工具所有权属公司的,应取得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且金额无限制。若只是取得充值发票,即使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发票在税前扣除存在风险,因为充值金额并非为实际发生金额。
2、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所有权不属公司发生的...
1、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所有权属公司发生的通讯费
通讯工具所有权属公司的,应取得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且金额无限制。若只是取得充值发票,即使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发票在税前扣除存在风险,因为充值金额并非为实际发生金额。
2、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所有权不属公司发生的通讯费
①公司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每人每月一定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②通讯工具所有权不属公司,公司支付通讯费,在账上直接列支为公司的通讯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样操作存在税收风险。
3、对通讯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建议如下:
通讯费的开支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章建制、制定通讯费用补助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在报销费用时应票证合法、齐全,手续完备。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再次扣除通讯费。
内容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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