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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债利息收入 (一)会计处理 根据持有国债的目的和期限,具体核算也不尽相同。如果不准备持有到期,但准备持有1年以上则应当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如果准备持有到期,则应当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非金融企业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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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

(一)会计处理

根据持有国债的目的和期限,具体核算也不尽相同。如果不准备持有到期,但准备持有1年以上则应当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如果准备持有到期,则应当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非金融企业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和“应计利息”、“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利息调整”主要针对折价或溢价购买行为,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分期摊销·作为对“应计利息的调整”。

1、企业折价购买原始发行的债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分次计算、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二)税务处理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刺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愤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链接:

债券利息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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