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实收资本0元,股东均未对A公司实缴出资,A公司的运营资金均为借款产生。甲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对A公司的日常经营等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甲公司在合并报表时是否应将A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实收资本0元,股东均未对A公司实缴出资,A公司的运营资金均为借款产生。甲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对A公司的日常经营等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甲公司在合并报表时是否应将A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通过查看A公司的《章程》第六章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中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执行”。甲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根据章程规定,股东会作为A公司的权利机构,甲公司在A公司股东会中拥有五分之四的表决权,远高于做出决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也就是说甲公司的决议在A公司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通过询问A公司的管理层获知其均是由甲公司指派,可见甲公司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A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从该点来说甲公司已完全能够控制A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将A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而不能因甲公司尚未对A公司实缴出资,则未将A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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