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是由总分机构提出申请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五条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核算和纳...
问: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是由总分机构提出申请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五条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总分支机构名册(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税务登记时间等);
(三)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的证明资料;
(五)总机构出具的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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