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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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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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