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为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
问: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为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为零的,应该按照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由境内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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