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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包学校食堂经营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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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公司主营餐饮服务,近期中标“某艺术职业学院”的食堂经营权,直接面向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问:甲公司取得学校餐饮服务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将部分食堂档口对外出租经营,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首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其次,财税[2016]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财税【2016】36号对免税收入、服务对象、学校性质做了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正列举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正列举以外的服务收入不免增值税,服务对象予以明确,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学校包含了公办和民办。
       财税[2016]82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经营学校“食堂”予以明确 含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综上所述甲公司承包学校食堂经营,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档口经营收入,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取得的出租收入不免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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