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有问题,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年利率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份,我公司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我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就是说因权益资金为100万元,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利息费用为11万元(200×5.5%)。
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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