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预收款如何开票?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定金,或者首付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以购房合同上的付款日期或者产权登记日期为准,若收到的款项早于购房合同上的付款日期或者产权登记日期属于预收款,按照预征率3%缴纳增值税。
(2)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航天系统里面选择如下图所示: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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