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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公司2010年5月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时未取得发票也未入账,2014年6月份取得了发票并入账,那么公司可以补提2010年5月至2014年6月份的固定资产折旧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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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2010年5月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时未取得发票也未入账,2014年6月份取得了发票并入账,那么公司可以补提2010年5月至2014年6月份的固定资产折旧吗?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公司可以补提2010年5月至2014年6月份的固定资产折旧。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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