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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纳税人从事不同类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如何计征营业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3号)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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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事不同类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如何计征营业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3号)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政策链接:

金融保险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77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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