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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应如何处理?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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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应如何处理?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第十条规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编辑:陈航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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