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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支付货款,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随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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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货款,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号)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税发[2003]17号文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条件。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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