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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单位为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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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为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取得的费用报销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也凭有关教育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凭据,准予计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教育补贴,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教育经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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