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员工通讯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员工取得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税的处理
1、作为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作为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福建省的规定
根据闽地税发[2003]57号文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福建省的规定
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文,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解读:应取得发票)。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实务操作
1、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所有权属公司发生的通讯费
通讯工具所有权属公司的,应取得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且金额无限制。若只是取得充值发票,即使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发票在税前扣除存在风险,因为充值金额并非为实际发生金额。
2、通讯工具(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所有权不属公司发生的通讯费
(1)公司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每人每月一定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2)通讯工具所有权不属公司,公司支付通讯费,在账上直接列支为公司的通讯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样操作存在税收风险。
3、对通讯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建议如下:
通讯费的开支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章建制、制定通讯费用补助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在报销费用时应票证合法、齐全,手续完备。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再次扣除通讯费。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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