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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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是否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将货物调拨给分公司,如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变动的,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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