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本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现有一笔业务想申请出口退税,但是该笔业务已经进项抵扣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回复:不能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问:本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现有一笔业务想申请出口退税,但是该笔业务已经进项抵扣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回复:不能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贵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不得再申请退税。
政策链接:
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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