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财务人员在2020年12月暂估了90万元费用,2021年5月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纳税调增该笔费用,结果2021年6月发现暂估的90万元发票仍未到票,原因为供应商忘记开具发票。
问题一:A公司是否需要补缴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呢?该如何应对?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A公司应该立即找供应商补开具暂估的90万元费用发票,同时注意合同签订条款和资金支出情况,将能够充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运费发票、收货单、相片或聊天记录等资料收集好,做好未来税务备查准备。
问题二:如果企业在年度汇算时暂估的发票忘记取回,最长多久的时间A公司可以去找供应商补开或换开发票呢?
答:五年
税务机关在5年内未发现暂估的90万元费用未到票,A公司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偷税、抗税、骗税除外,税务的追征期最长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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