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实务操作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由于先发出货物后分期收回货款,经营风险一般较高,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购销方在签定合同时应需特别注明收款日期及开具发票的时间
2、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必须作相应的发出商品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视为账簿不健全;
3、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孰先原则,即在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收到货款的,应提前确认应税收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收到货款的,也应该确认应税收入
4、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当天还没有收到货款,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企业来说,在合同约定的当天确认应税收人和合同约定的当天所在月的最后一天确认应税收入没有实质区别;
5、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当天还没有收到货款,确认应税收入的同时不一定需要确认会计收入,原因在于会计还需要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 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能够从分期收款的购买方取回原货物,则前期收取的货款应视为付出货物的使用费。由于分期购买失败前后均没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计算征收营业税,而不应该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不能够从分期收款的购买方取回原货物,会计上要求按照实际取得的货款确认收入,税法要求仍应按照原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不能收回的款项应作为坏账处理,符合资产损失条件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销售货物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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