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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计税基础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

4

5

6(5-3-4)

7(2-6)

1

一、货币资产损失(2+3+4+5)

2

3

4

5

6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7+8+9+10)

7

8

9

10

11

三、投资损失(12+13+14+15)

12

13

14

15

16

四、其他(17+18+19)

17

18

19

20

合计(1+6+11+16)

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主要行次说明:

第1行“一、货币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52

第6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53

第11行“三、投资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54

第16行“四、其他”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3855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以上就是关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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