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建筑业劳务中建设方提供设备已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还需开具建安发票?
回复:不需开具建安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
问:建筑业劳务中建设方提供设备已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还需开具建安发票?
回复:不需开具建安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规定执行。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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