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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甲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因经营不善倒闭,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由甲企业偿还该贷款本息,甲企业偿还该贷款本息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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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因经营不善倒闭,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由甲企业偿还该贷款本息,甲企业偿还该贷款本息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政策链接:

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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