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
问: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7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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