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成立于2018年,其打算使用一年时间进行研究开发,在此期间,暂不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该公司应如何处理开办期间产生的费用,方可更合理有效地进行避税呢?
文件一: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执行。”
文件二: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如若A公司的预估净利润大于开办费用,可考虑作为开办费,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进行一次性抵消;如果A公司的预估净利润小于开办费用,则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为三年或三年以上进行摊销。
例如:若A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为筹办期间,产生的开办费用为600万,但预估2018年的净利润为700万,则可作为开办费于2018年一次性摊销;若A公司预估2018年产生净利润200万,2019年产生净利润300万,2020年产生净利润350万,则可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摊销期限可划分为3年,每年可抵减200万费用,可合理有效进行避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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