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在开票的次月发生下列情形的需开具红字发票:
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2、因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3、因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票有误等原因销售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4、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收到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5、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
1、开专用发票180天(含)之内,无论是否认证,都可申请开红字发票。
2、开专用发票超过180天之内,必须认证,才可以申请开红字发票。
3、开具普通发票,没有时限限制,只要满足条件既可以申请开红字发票。
二、操作流程
(一)专用发票未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信息表》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专用发票已交付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的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开具《信息表》
1、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信息表》交付给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
4、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后续处理
(一)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1、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发票后,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红字冲销红字发票开具的销项税额。
2、如果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应同时红字冲减对应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二)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1、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注意事项
对已开具的红字发票纳税人要保留原始合同,购销双方的协议、出入库单、退库单、运费发票等证明开具红字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1、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
2、未认证抵扣的发票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的号码。
3、申请单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填写为负数;
4、申请单上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原发票的金额;
5、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6、对于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升级版系统中有对应的蓝字信息,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到对应的商品行上;
7、带有清单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填开界面不显示商品明细。
编辑: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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