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文(《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汪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问: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文(《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汪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政策链接:
电力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7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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