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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学校将食堂外包给企业,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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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校将食堂外包给企业,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企业承包学校食堂,由学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符合上述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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