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保障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现制定本实施办法,有关事项如下:
一、 申报条件
试点企业申请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负确有增加,指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税负确有增加的。
(二)在过渡扶持期限内(2012年11月1日到此次试点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已逐月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3-6项的。
(三)在过渡扶持期限内,税负增加累计超过3万元的。
按照以上条件,试点企业据实申请,对于不逐月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3-6项的,或因试点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除凭证而造成税负增加的,不予以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拨付比例
经审核确认后,各市县(区)财政局对试点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原则上按70%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但不得低于70%。
三、职责分工
按属地原则,由试点企业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同级国税局、地税局积极配合。
1、各市县(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书面审核、资金拨付;牵头组织联合检查小组,进行专项检查和年终结算检查,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和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追究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相关试点企业和人员责任。
2、各市县(区)国税局具体负责检查试点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配合同级财政局办理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和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工作。
3、各市县(区)地税局具体负责检查试点企业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情况。
4、省财税部门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四、受理程序
(一)年中拨付:试点企业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原营业税收入归属地,向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县(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即下达资金批复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二)年终结算:从2013年起,各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截至上年度12月份试点企业累计增加的税负与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比较后予以结算(2012年11月度、12月度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入2013年度结算),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或收回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期满清算:在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会同国、地税部门组织对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逐一清算,按照试点企业自试点之日起累计增加的税负,扣除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后,余额多退少补。对在政策执行期内注销的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应及时予以清算。
五、申请材料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
4、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5、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6、税收缴款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其中,第7、8、9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七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市县(区)财政局留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试点改革的重要保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市县(区)财税部门应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政策各环节的有效落实。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市县(区)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要与国库部门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核实情况
各市县(区)财税部门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动情况及财政扶持资金的申领情况进行核实,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税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试点企业和人员责任。
(四)认真辅导试点企业,确保填报真实
各市县(区)财税部门要辅导试点企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按规定要求报送证明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除凭证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进行核查,能够协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除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试点纳税人重新取得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区)财税部门要指导试点企业适应营改增税制转换,了解收集营改增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一级财税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各市县(区)财政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试点企业所在地市县(区)财政负责拨付,按现行体制,涉及省和设区市两级财政应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各市县(区)。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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