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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从对公转户直接转账给股东个人,这样操作是否有涉税风险? 回复:股东有个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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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对公转户直接转账给股东个人,这样操作是否有涉税风险?

回复:股东有个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索引: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788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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