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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在季度预缴时无需报备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先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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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在季度预缴时无需报备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先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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